由于专利权人需向标准组织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纠纷本质上通常体现为许可费金额水平之争。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由于不从事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部分将专利作为投资性资产、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NPE,往往选择在更易获得禁令救济的司法辖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压力及潜在禁令风险,迫使相关产品或服务企业接受明显过高的许可费安排。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加快“出海”布局,相关风险显著上升。手机企业如小米、OPPO和Vivo等,电视企业如海信和TCL等,以及汽车企业如比亚迪和吉利汽车等,均已在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及巴西等禁令风险较高的法域,陆续遭遇NPE发起的专利诉讼。在此类纠纷中,由于NPE自身并不实施专利,企业通常难以通过反向侵权主张形成对等制衡。因此,依托专业能力进行体系化、策略性应对并开展坚决有力反制,成为应对此类诉讼的关键且有效手段。
近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两起案件进展引发关注,中国科技公司小米在与两家非专利实施主体(NPE)——ASC(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和UERAN Technology LLC的诉讼中,先后获得了对其有利的法院裁定。
在当前中国企业频繁卷入NPE诉讼的背景下,小米在这两起案件中的经验不仅对其自身后续诉讼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同样面临类似困境的中国企业亦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NPE日趋活跃,中国企业出海风险加大
近年来,全球专利诉讼的趋势持续变化,尤其是NPE的活动模式更是备受关注,这类主体拥有专利但不直接生产或销售产品,其中部分以收购专利、发起诉讼来寻求一次性受益最大化为主要盈利模式的NPE常被称为“专利流氓”,其行为易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扭曲专利制度初衷,成为全球科技创新与企业出海的重要风险变量。
据相关统计,NPE发起的专利诉讼数量持续上升,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科睿唯安发布的报告显示,自2020年起,NPE诉讼数量每年高达2000起,主要集中在信息与通信技术(ICT)领域,包括数字通信、电信、计算机技术与影音技术等。随着中国科技企业技术实力的提升和海外市场布局的深入,其在欧美市场的份额和营收规模持续增长,也因此更多地进入NPE的诉讼视野。
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是,部分NPE手中的专利来源于中国本土企业及其他科技公司。以小米在UPC遭遇的11个原告为例,其中不乏通过收购华为、中兴通讯、LG、Intel、黑莓等公司专利后成立的NPE实体,他们在获得专利后,并非用于技术转化或产业应用,而是以此为基础向科技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寻求高额和解费或许可收入。
此外,UPC自成立以来,因其审理周期相对较短、禁令颁发门槛较低、禁令覆盖范围较广,逐渐成为NPE提起诉讼的选择之一,UPC的审理程序通常可在12至18个月内完成一审,相较于各国的诉讼模式,时间成本明显降低。同时,UPC作出的禁令可在其全部17个成员国境内统一生效,对于被告企业而言,一旦败诉可能面临多国市场的禁售风险,这使得NPE在谈判中拥有一定的议价优势。
在此背景下,小米近期在UPC获得的两项有利裁定,值得关注。
ASC诉小米案:法院责令ASC提供30万欧元担保费用
小米与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ASC)之间的专利纠纷,自2024年11月便已展开,当时ASC在UPC慕尼黑地方分院起诉小米,指控其多款产品侵犯了一件从中兴通讯转让的4G相关专利(EP3016464B1),2025年5月小米在同一法院对该专利发起“撤销反诉”,2025年10月6日,法院驳回了ASC在诉讼过程中临时增加“5G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主张,认为此举构成对案件的实质性变更,且对小米应诉不公,这被视为小米在此案中的一次程序性胜利,现该案再次迎来了关键进展。
3月24日,UPC慕尼黑地方法院公布的文件显示,小米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在裁定送达后2周内提供60万欧元诉讼费用担保,原告ASC则认为担保应不高于20万欧元,期限不少于8周。最终法院裁定担保金额为30万欧元,期限为8周。
小米认为,原告ASC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缺乏实体办公场所和有形资产及稳定的现金流,亦无公开的财务报表,股东信息匿名。其持有的涉案专利系公司成立后短期内从中兴通讯收购而来,专利的实际价值与变现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外,原告同时在多家法院提起诉讼,财务能力堪忧。考虑到UPC作出的费用判决在美国执行成本高、难度大,而本案同时涉及侵权与无效程序,律师、翻译、专家费用高,小米主张60万欧元的担保金额属于合理上限。
针对小米的主张,ASC辩称,有限责任公司(LLC)是常见的合法主体形式,其财务状况良好,登记状态为“正常存续”。公司持有62个5G核心专利家族,具有极高价值,足以覆盖潜在的费用。此外,美国境内的判决执行不存在过度负担,UPC已有相关判例可供参照。ASC同时认为,担保金额不应按上限计算,而应予以显著降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ASC属于典型的NPE,仅持有专利不足以消除费用判决的执行风险。若原告败诉,其专利价值将大幅缩水,且执行成本较高、回款前景不确定。原告未能就其财务状况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此小米提出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担保申请依法成立。但承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诉讼费用担保金额为30万欧元。
UERAN诉小米案:法院驳回原告证据出示申请
小米与UERAN Technology LLC(UERAN)的专利纠纷可追溯至2025年7月,当时UERAN在UPC起诉小米,指控其侵犯了从华为手中转让的两项蜂窝通信/4G/5G技术专利。尽管相关裁定中以“H公司”和“B公司”对涉案许可协议主体进行了匿名处理,但结合专利来源、纠纷性质以及公开信息中华为与小米公司达成交叉许可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可以作出较为合理的推定:上述匿名主体对应的即为华为与小米之间的专利交叉许可安排。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UERAN通过受让华为专利,在华为已与小米达成许可协议后,是否有权向小米再次主张权利并收取许可费。现该案迎来了新进展。
4月2日,UPC慕尼黑地方法院公布的文件显示,小米在答辩状第二部分中,就H公司与B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协议的谈判历史提出了若干事实主张(法院因相关保密令使用上述缩写)。原告UERAN对其中至少部分主张明确不予认可,并提出以下申请:责令诉讼第三方H公司在3月31日之前以(电子)形式出示其控制下的证据,包括:书面陈述(宣誓书)和/或支持上述书面陈述的文件。
小米表示不反对原告的申请,但同时详细说明:其认为原告申请违反了相关保密令,应不予受理。同时小米未提出具体异议动议,但声明若法院作出与其预期相反的裁定、准予原告申请,被告将考虑是否向上诉法院寻求澄清。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UERAN的申请,因其明显未满足程序规则190条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没有义务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可在答辩反驳状中对原告的不予认可作出回应,并在必要时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小米经验:中国出海企业应对NPE诉讼的范本
小米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做法,对同样面临NPE诉讼的中国企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一,熟悉并运用UPC程序规则。UPC的程序时限严格,答辩期限、证据规则、语言要求均有明确规定,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主张不被采纳、证据失权,甚至直接陷入不利局面。小米在两起案件中始终严格遵循UPC程序规则,及时、规范地提交抗辩意见,清晰表达法律立场,充分体现了对司法程序的尊重与熟练运用。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需要组建熟悉当地规则的诉讼团队,避免因程序问题陷入被动局面。
第二,关注NPE的财务状况,申请诉讼费用担保。在ASC案中,小米并未局限于应对侵权指控,而是主动出击,通过公开数据库、工商登记信息、办公场所信息等材料,系统证明原告的NPE属性,成功促使法院裁定原告提供担保。这一做法提高了NPE的诉讼成本,也降低了其通过“低成本诉讼、高额和解费”模式获利的可能性。中国企业面对NPE应优先核查其主体背景,以司法手段增加 NPE的诉讼成本与风险。
结语:
小米在UPC所取得的两项有利裁定虽属程序性进展,暂未触及专利侵权与效力等实体争议的最终判定,但其程序价值与示范意义十分突出。这两项裁定不仅在个案层面有效遏制了NPE的诉讼策略、降低了小米的应诉压力,更为中国科技企业应对NPE投机性专利诉讼明确了可行的抗辩方向并提供了可落地的实操路径。对于大批正进入欧洲市场、同样面临NPE围堵与专利诉讼风险的中国企业,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有助于企业在应对跨境专利纠纷时更精准地运用程序规则、提升抗辩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强化风险防控,从而在与NPE的博弈中占据更主动、更有利的地位。(校对/张杰)
来源:爱集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