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期限,你真的了解吗?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期限,你真的了解吗?

  •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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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合同 检验

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后,迎来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那么关于货物的检验期限,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常见问题

1.什么是检验期限?

检验期又称作验收期或初验期,一般是指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2.检验期限有什么作用?

买方收到货物后,如未及时检验,导致问题发生后才通知卖方,容易造成损失无限扩大,为了敦促买方及时查验,确保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为此规定了检验期限。

 

3.检验期限有多长?

(1)对于检验期限,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自由约定。

(2)如约定的检验期或质保期过短,根据货物性质和交易习惯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应以法定的检验期限为准,即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

 

二、典型案例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检验期间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4日,原告旭耀公司向被告文韬公司采购芯片共计139000元。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原告旭耀公司应在收货后七天内书面通知被告文韬公司。2021年5月初,原告旭耀公司已收货。2021年7月7日,原告旭耀公司向被告文韬公司致函: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请求被告文韬公司接函之日起5天内替换不良品,且相关费用由被告文韬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旭耀公司早在2021年5月初已经收货,但直到2021年7月7日才向被告文韬公司发函,声称有质量问题,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七天质量异议期,且原告旭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文韬公司产品存在不合格事实。故判决驳回旭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方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其未及时检验并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通知卖方。

 

案例索引:(2022)粤2072民初2481号

 

三、律师建议

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减少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1.对于买卖合同,建议双方均要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限。

(1)如果是买方,那么可以尽可能地约定较长的检验期限

(2)如果是卖方,建议将检验期约定得相对短一些,但不建议约定得过短,防止被认为仅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

 

2.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一定要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瑕疵异议,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需要在收货后两年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

 

3.作为买方,如果卖方不同意较长的检验期限,买方自己又担心较短的检验期限无法全面检验的,可以在检验期限条款后附加除外条款,“非经使用不得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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